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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105期拍卖会
更新时间:2026-09-30   查看次数:27
三明市沙县区东门FG01-DM-22等5宗地块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
经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受三明市沙县区自然资源局委托,本公司定于2026年10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沙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拍卖出让三明市沙县区东门FG01-DM-22等5宗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地块基本情况和主要规划指标
地块
名称
面积
(㎡)
土地
位置
土地
用途
土地使
用年限
容积率
建筑
密度
绿地率
出让起始价
(万元)
竞买保证金(万元)
加价幅度(万元)
文庙路西侧
40年
≤50%
1040
208
10
P202603
东门FG01-DM-27地块
560
112
5
P202604
东门FG01-DM-28地块
230
46
2
P202605
350427-03-B-08-01地块
47314
金福西路北侧
商业服务业用地—商业用地、商务金融用地
≤2.5
且>1.0
≤25%
≥30%
16200
3240
100
P202606
350427-01-N-21-1地块
38068
淘金山路北侧
≤38%
≥25%
12200
2440
100
二、竞买人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三、竞价规则:拍卖出让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报名截止时间:意向竞买人应在2026年10月22日下午5时前将竞买保证金缴入三明市沙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银行账户,并开具保证金缴款票据,且在2026年10月22日下午5时前向本公司提交《竞买申请书》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办理报名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五、其他事项详见拍卖出让文件
本公司联系方式,地址:沙县区金鼎城7幢7号,联系人:黄女士,联系电话:13950025558。
福建省九益通拍卖有限公司
 
三明市沙县区东门FG01-DM-22等5宗地块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须知
一、三明市沙县区东门FG01-DM-22等5宗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拍卖方式出让,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该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的出让人为三明市沙县区自然资源局,拍卖人为福建省九益通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工作由拍卖人组织实施。
三、拍卖会定于2026年10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三明市沙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一交易厅举行。
四、三明市沙县区东门FG01-DM-22等5宗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起始价(设拍卖出让底价)、竞买保证金及加价幅度详见下表:
宗地号
地块名称
起始价
(万元)
竞买
保证金
(万元)
加价幅度
(万元)
P202602
1040
208
10
P202603
东门FG01-DM-27地块
560
112
5
P202604
东门FG01-DM-28地块
230
46
2
P202605
350427-03-B-08-01地块
16200
3240
100
P202606
350427-01-N-21-1地块
12200
2440
100
拍卖出让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竞买人初次报价可等于或大于拍卖起始价,之后每次报价必须比当前最高报价递增一个加价幅度以上的价格(不需按加价幅度的整数倍报价)。
五、竞买人应于2026年10月22日下午5时前将竞买保证金缴入三明市沙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银行帐户,并开具缴款票据。于2026年10月22日下午5时前向拍卖人提交书面申请等文件(详见“十、竞买申请”)。
三明市沙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银行账号如下:
1.中国银行沙县支行,账号:409158434721;
2.农业银行沙县支行,账号:13840101040016073;
3.建设银行沙县支行,账号:35001647707059166666;
4.邮政储蓄银行沙县支行,账号:935007010005136710;
5.工商银行沙县支行,账号:1404041919022062826;
6.兴业银行沙县支行,账号:184010100100093610;
六、地块位置及四至范围:
东门FG01-DM-22等3宗地块位于文庙路西侧;350427-03-B-08-01地块位于金福西路北侧;350427-01-N-21-1地块位于淘金山路北侧。四至范围为:
地块名称
西至
南至
北至
22地块
文庙路
小巷
民房
民房
27地块
文庙路
小巷
李纲东路
民房
28地块
小巷
天主堂
李纲东路
民房
B-08-01地块
规划道路
规划道路
金福西路
空地
N-21-1地块
长深高速隔离带
规划道路
淘金山路
空地
具体详见地块出让红线图。
七、地块主要规划指标:详见出让公告。
八、地块的建设要求及其他条件:详见出让公告。
九、拍卖人向竞买人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文件,拍卖出让文件包含下列资料:
(一)出让公告(合同样本、规划条件通知书、履约监管协议)
(二)出让须知
(三)竞买申请书
(四)成交确认书(样本)
(五)区人民政府文件
申请人索取出让文件后,应仔细审阅出让文件资料内容,对出让文件资料有疑问的,可向三明市沙县区自然资源局查询。
十、竞买申请。申请人应向拍卖人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文件包括:
(一)法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竞买申请书;
2、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竞买保证金缴款票据;
5、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二)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竞买申请书;
2、表明该组织合法存在的文件或有效证明;
3、表明该组织负责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
4、竞买保证金缴款票据;
5、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竞买申请书;
2、竞买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竞买保证金缴款票据;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四)联合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竞买申请书;
2、竞买人(联合竞买各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联合竞买协议,协议要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明确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
4、竞买保证金缴款票据;
5、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五)境外申请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竞买申请书;
2、竞买人(境外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竞买保证金缴款票据;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十一、资格审查。拍卖人负责对拍卖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的竞买申请进行审查。按规定缴交竞买保证金、通过资格审查的,方能取得竞买资格。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一)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二)未按规定缴交竞买保证金的。
(三)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四)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确认竞买人资格:
经审查确认申请人符合条件的,拍卖人在竞买报名截止时点后发给《竞买资格确认书》,确认其竞买资格,并通知其参加拍卖活动。
十三、拍卖会程序:
(一)主持人宣布拍卖会开始。
(二)拍卖主持人、记录员就位。
(三)拍卖主持人宣布竞买人到场情况。
(四)拍卖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基本情况和其他有关事项。
(五)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宗地的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
(六)拍卖主持人报出起始价,宣布竞价开始。
(七)竞买人举牌应价或报价。
(八)拍卖主持人确认该竞买人应价或报价后继续竞价。
(九)竞买人最后一次举牌应价时,经拍卖主持人宣布最后应价金额“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而没有人再举牌应价,主持人宣布停止报价,公布地块拍卖出让底价,竞买人最后应价金额不低于拍卖出让底价的,以击槌方式表示成交,该幅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由最后应价者竞得。若该最高报价低于拍卖出让底价,则不成交,现场竞价会终止。
十四、拍卖佣金计算方式:
(一)竞得人在拍卖会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佣金。
(二)拍卖佣金含登报费、场地费等与拍卖活动相关的费用。
(三)拍卖佣金按每一场次出让的宗数计算。
1.单宗拍卖佣金以差额定率累进法计取拍卖佣金,其中拍卖起始价部分按万分之六计费,溢价部分按千分之四计费。单宗拍卖佣金下限为1.5万元,上限为5万元(含溢价部分)。
2.一场拍卖会有多宗地块成交的,多于一宗的,该场拍卖佣金总价在(1.)的计费基础上,每递增一宗加0.3万元,以此累推。
3.一场拍卖会成交多宗地块的,每宗地块的佣金=该宗地块成交价/该场拍卖会总成交价×该场拍卖佣金总价,由每宗地块的竞得人向拍卖人支付。
十五、出让人根据有关规定将拍卖出让情况公示5日。出让人与受让人(竞得人)在出让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出让人与竞得人(受让人)在出让成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竞得人(受让人)后,竞得人(受让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也不能对抗拍卖成交结果的法律效力。
十六、拍卖出让成交后,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全额转为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定金,定金可抵作第一期的土地出让价款,但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后其定金性质不发生变化;竞买保证金、定金均不计利息。未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12个月内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
十七、土地出让价款不包括土地契税、城市建设配套费、土地使用税等按规定由受让人向相关部门缴纳的税费。受让人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土地契税。
十八、本须知由出让人负责解释,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执行。
 
 
 
三明市沙县区自然资源局        
2026年9月30日           
 
GF-2025-2601               电 子 监 管 号: 
不动产单元代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制 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          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所:                                             ;
电话:                                             ;
传真:                                             ;
法定代表人:                                       。
 
受让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件号码:                 ;
住所:                                             ;
电话:                                             ;
传真:                                             ;
法定代表人: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出让人不得干涉受让人行使合法权利。
侵害依法设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四条  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不动产单元代码为          ,宗地总面积为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               。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          为上界限,以          为下界限,高差为     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
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
第七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其中:
建筑总面积不大于   平方米,不小于   平方米;
容积率不高于   ,不低于   ;
建筑高度不高于   米,不低于   米;
建筑密度(建筑系数)不高于   ,不低于   ;
绿地率不高于   ,不低于   ;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期限为     年,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期限自政府批准之日起算。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第十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一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     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不需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第十二条  交地责任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应达到本条第     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场地平整达到          ;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
(二)现状土地条件 按履约监管协议的约定执行 。
第十三条  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涉及利息和违约金的,亦需付清),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四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的,根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     %,即不超过          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          平方米,且建筑面积不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     %。受让人不得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第十五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年     月     日之前开工,在     年     月     日之前竣工。
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轨道交通工程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因影响宗地使用功能,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支付合理补偿的,该补偿归受让人所有。
第十七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的,经原批准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办理:
(一)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批准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规划条件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规划条件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相应调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该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时,应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十九条  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
第四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不动产登记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首次转让的,应当符合以下第(一)项(第一项或第二项至少选其一,可多选)规定的条件: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已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三)                                        。
第二十一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
第二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本合同、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抵押双方应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及不动产权证书,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不动产登记。
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权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本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没有约定的,应当依法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续期申请。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续期手续,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缴纳续期费用。
第二十五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并交回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一)项约定履行:
(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
(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六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并交回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七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迟延支付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 1 ‰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缴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第三十条  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受让人一定补偿:
(一)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并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受让人。
第三十一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动工开发。
受让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涉嫌闲置土地的,应履行配合调查义务;造成闲置土地的,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第三十二条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竣工的,按照《履约监管协议》办理。
第三十三条  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交地责任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交地责任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按照《履约监管协议》办理。
第三十四条  交地责任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按照《履约监管协议》办理。
第八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六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和解、调解不成的,按本条第(二)项约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经 三明市沙县区 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项下约定向出让人支付的出让价款及利息、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补缴价款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及违约金,按照有关征管规定,具体由受让人向税务机关缴纳。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履行中及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约定如下:
(一)出让人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             ;受让人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               。
(二)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
第四十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     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     份,出让人、受让人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四条  合同补充条款: 
(一)受让人在签订本合同时须同步与三明市沙县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人签订《履约监管协议》。因《履约监管协议》产生的纠纷,由三明市沙县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和受让人双方按法定程序解决。
(二)项目产权可分割转让、办理产权证,其最小分割单元的建筑面积(包含公摊面积)≥30平方米。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详见《出让公告》、《竞买须知》等出让文件,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执行。
 
 
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二〇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件3:
履约监管协议
甲方:三明市沙县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交地责任人)
乙方:                                       (土地竞得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项目质量和水平,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原则,订立此协议。
一、地块基本情况
㈠地块名称:三明市沙县区东门FG01-DM-22地块/三明市沙县区东门FG01-DM-27地块/三明市沙县区东门FG01-DM-28地块/三明市沙县区350427-03-B-08-01地块/三明市沙县区350427-01-N-21-1地块
㈡土地面积:2548平方米/1295平方米/555平方米/47314平方米/38068平方米
㈢土地用途:商业服务业用地—商业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商业用地、商务金融用地。
二、双方责任
㈠若乙方成立新公司进行建设经营的,乙方负责担保新公司成立后出具接受本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约束的承诺函,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还有权协调暂缓变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㈡地块交付:
1.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甲方作为交地责任人负责将出让地块交付给乙方。所交付的出让地块为完成“三通一平”的净地(即出让红线外通路、通水、通电,红线内土地平整),地块交付标高、“三通”以出让公告期间的现状为准。
2.乙方按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甲方必须按照约定按时交付土地,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交地的,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支付。
3.甲方必须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甲方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乙方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甲方应当按延期供地面积占总供地面积的比例乘以乙方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1‰向乙方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
4.甲方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协议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年期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
㈢项目开工竣工期限:
1.开工期限为出让地块交付之日起12个月内;竣工期限为开工之日起24个月内。
2.逾期开工违约金标准。逾期开工1年之内的,每逾期一日,按宗地土地出让总价款0.1‰收取逾期开工违约金;逾期开工1年以上(含1年)的,逾期开工违约金则按宗地土地出让总价款3.65%一次性收取逾期开工违约金。
3.项目逾期6个月之内竣工的,整体开发建设、整体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项目竣工每逾期一日,按宗地土地出让总价款0.1‰计收;分期开发建设、分期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项目竣工每逾期一日,按照竣工违约部分的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占该宗项目用地应建设的总建筑面积(规划核定的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核算分摊土地出让价款的0.1‰计收。
4.项目逾期竣工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整体开发建设、整体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项目按宗地土地出让总价款1.8%一次性收取逾期竣工违约金;分期开发建设、分期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项目则按逾期竣工6个月以上的总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占该宗项目用地应建设的总建筑面积(规划核定的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核算分摊土地出让价款的1.8%一次性收取逾期竣工违约金。
三、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书引起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合同效力
(一)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二)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本协议书其他未尽事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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